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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自己成立与企业相竞争的公司违法吗?

浏览次数:125 发布时间:2023-09-29 02:47:23

此员工目前在职,自己成立一家公司,并利用在职公司资源与合作方洽谈合作事宜。(她自己担任法人且占股50%)

通过合作企业掌握的基本信息证据如下:

1、此人联系我们的合作方,要求变更合作公司主体,理由:他们是网络总代理,最终我们与品牌商证实,他们除我们意外没有授权给其他公司做代理权。

2、通过合作渠道提的邮件、聊天记录、以及审核时用的资料,均有品牌方公章,以及在职员工开办的企业公章。

3、在职员工是否侵犯公司名誉权以及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是否可以请她离开,并提起民事诉讼

谢谢邀请

一、从表述来看 没有看见有侵犯名誉权(只是提供虚假信息给其他主体)

二、有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商业秘密来损害)

三、可以要求员工

1、停止利用商业秘密来损害公司利益 并赔偿(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

2、要求保持唯一的劳动关系

依据以上两条 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有人怼我,所以回答正文之前先放置一段有关的概念

1.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法律上相同的案情可以构成多种法律关系,比如模仿他人商标可以同时构成侵犯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所以构成职务侵占也好,一般侵权也好,竞业禁止也好,只要要件达成都没有问题。

3.综上,我觉得还是有五毛钱关系的,的确是有毛关系


以下是原回答:

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格外重视的条款

一般来说竞业禁止条款并非用于所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的过程中,也不是以合同有无约定就作为是否确定该项义务的标准

但是就算不确定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也具有最基本的诚实尽责的义务,所以题主的问题是肯定的,如果因此导致公司损失,因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也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这要看你们当初劳动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如果对此有严格规定的话可以要求赔偿

当然违法。我看有回答说是竞业禁止,这和竞业禁止有毛关系?利用公司资源,获取不正当收益,侵害公司利益,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和竞业禁止没关系。

看劳动合同怎么约定了。。如果劳动合同或者竞业协议,保密协议有明确约定就可以直接追责,如果没约定,确实有证据损害公司利益了按照民法。也可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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