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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企业财务人员咨询:我公司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日中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促销。一是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是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对以上两种情况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以上商贸企业的促销应分别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对累计积分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需代扣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