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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上海人口管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在沪停留超24小时需登记?

浏览次数:145 发布时间:2023-08-04 16:13:34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在原有居住在上海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基础上,将短暂来沪停留的人员也纳入了服务管理,包括来沪就医、就学、旅游、公务活动、探亲访友等停留超过24小时的人员,但不包括“一日游”、公务活动当天往返以及交通中转等人员。

新《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4月起施行 短暂来沪停留人员纳入管理

搬运一下规定,大家自己判断吧,不想多说什么了,在求证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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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2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1年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实有人口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实有人口信息填报、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自主填报与上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预约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六、删去第十五条。

七、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居住、停留信息管理”。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将规定中的“卫生计生”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行政管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统一修改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第三条(服务和管理机制)

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经济信息化、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信息系统建设)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实有人口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实有人口信息填报、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第五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

第六条(信息采集制度)

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采集的方式)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自主填报与上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预约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

第八条(信息采集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被采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对未经公示、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居住证件办理)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一条(相关便利)

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二)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三)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个人事务。

第十二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待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三条(部门和机构的义务)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来沪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沪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以查验其《居住登记凭证》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对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过期的来沪人员,应当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单位的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登记义务的告知)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登记来沪人员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件管理)

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件的相关服务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居住、停留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

本市鼓励对出租人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和违法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实有人口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房屋租赁信息管理规定的处罚)

居住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居住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境外人员的其他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的信息采集、居住房屋租赁信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好家伙,什么叫媒体干啥啥不行瞎说第一名我算是明白了。

新规全文有答主贴了,我就不重复了,简单地试图解读和总结一下。如何看待上海人口管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在沪停留超24小时需登记?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2279433/answer/1810718180

  1. 24h内必须登记是怎么回事?

纵观全文没有任何地方提到24h。(天啊媒体是什么神仙阅读理解,高考语文命题没你我不看)

唯一相关的地方是这里:

第十四条(单位的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显而易见这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次跟游客、走亲访友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在原规定中,没有指出单位应在2日内申报,只要求单位完成备案,在政府需要查的时候提供详细资料。

#修改补充:

又看了一些媒体的转述,猜测24h可能是想说停留24h以上的朋友可以自觉申报一下,不到24h就完全不必了。但是即便超过24h,也没有人来盯着你登记,不登记也无所谓。罚款的项目与这个24h无关,指的是上述要罚单位和下述要罚住宿服务场所,个体不罚款。

(文末又补充详述了一次)(另,很抱歉媒体确实没有真的乱说,但我依然认为部分早期报道媒体夸大转移了重点)

2. 那么有没有跟游客有关的事情呢?

有。

第二十一条 (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这一段,前半段是原规定就有的,宾馆入住登记也理所应当,增加的后半段猜测是规范化了民宿之类的场所?同样,这属于场所的义务。

3. 所以走亲访友啥事儿没有?

是的是的真的啥事儿没有只要你不住旅馆睡大街也好住亲戚家也好不登记也没人知道啊!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以查验其《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者《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统称居住证件)。对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应当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

所以只有去政府办事对方才可能发现你没办居住证件,发现之后也不会赶你走,只会督促你补办。

4. 总结一下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

增加网上申报。原先如果需要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必须要去社区现场申报,现在是网上申报和工作人员上门确认结合,总之减少了麻烦。网上申报的入口似乎在随申办里也有,总之方便程度毋庸置疑。同时,网上申报也帮助打通部门间信息共享,并且严令要求不许各部门自己重复收集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期间需要去政府部门办事,可以像上海居民一样得到尽可能更快捷方便的服务。

保障临时停留人员的政府服务。通过将居住登记凭证的办理便捷化,相当于临时停留人员如果需要享受持有居住登记凭证才能享受的服务,也更为方便。譬如办签证、领驾照、子女的疫苗接种服务和义务教育服务等等。

加强实住人口统计管理。主要针对(试图)在上海工作的朋友(包括摆摊等等),显然也是好事(。


以上。我也没在政府部门工作过,欢迎补充或者指正吧。好久没实名答过题了实在是被媒体惊到了(。


4.1修改补充

其实上文提到了,但再重申一遍吧,关于24h的来源

“将纳入政府服务管理范围的实住人口扩大至包括在上海停留24h以上的临时停留人口”

这个24h在新规里没有提到,新规的改动是把所有对居住人口的服务管理改成停留和居住人口的服务管理。所以虽然不知道是哪个官方发布先说了24h,我更倾向于把它理解成24h以内的实在来的时间很短都不必算作停留了。

同时,但凡阅读了规章原文,都会发现它的核心是【完善了对停留人口的服务】,而不是管理。因为【不填报对于个体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完善管理的对象也有,但是是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有人问为什么不强调用人单位填报本地人?因为这个填报是为了办理你临时停留/居住的身份、收集信息,而本地人的户籍信息已经有了。确实,用人单位不管招聘了本地人还是非本地人本来就要登记,这里是强化了【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用人单位负责上报完毕之后,非本地人都不用再去办理临时居住了(来上海工作的朋友多半需要办理吧)。

还有人问岂不是所有大学生都要登记?我没记错的话,理论上大学生入学信息登记已经集中办理过临时居留了,所以不用登记。假如我记错了,同样,只要大学生没有需要享受一些政府服务(比如申领驾照、开一些证明),你不登记没人知道,也没有任何地方需要查你的登记。

很多人置疑这个问题的真实性。确实只看文件似乎看不太出来,但是文件的解读和落实还要看具体的职能部门吧。目前看来,超过24小时就需要登记可不止是各大报道的媒体提过……是上海警方自个儿在传媒平台上就发了的。


如果说这些解读都是乌龙,还真是挺有趣的愚人节故事呢。。


更新一下,这个来沪人员个人自主申报的系统已经可以用了。从要填写的信息看,就是有必要给出基本的个人信息和单位,居住信息。我很好奇,上海这么多学生,理论上一大批非本地学生都是要填写这个的吧……更别提打工的。可能对这些人员主要是从单位搜集信息。

不过说实话,我很想吐槽一下随申办。当初疫情在上海要有健康码,结果随申办的健康码给我弄了张头像,根本不是我本人。系统里反馈了俩次,也没什么用。便民这点上确实挺好,就是完全可以更好一点。



总体来看,主要针对的似乎还是偏长期居住的人。但是居住事由里确实包括了因公出差,治病疗养,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这些。

补充一张居住事由选择页面

填写的解读仅仅从字意看,也是囊括上述来沪人员的。

有意思的是,由于不管是看病,访友,旅游,出差哪种偏短期的居住,基本都不会离得开住在旅业单位。所以理论上,真正需要登记的短期居住人员居然只有借住在别人家或者睡大马路的人……但是这些人如果只来几天,怎么会自己特别去登记一下呢。落实起来感觉难度颇大。

总之,我觉得这条新规属于理论上一回事,实际上一回事的事情。它主要还是规范务工求学等偏长期居住人口的管理,我猜测更多也是面向单位。个人填报是出于便民目的。从APP的解释看,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对大部分来沪住宾馆的人是没有影响的(不过不排除以后宾馆的手续更繁琐)。

但是客观上,它确实把更多的来沪人口在实际的规定上纳入了管理。理论上,你必须给出更多的信息。尤其是囊括了长期或者短期借住其他家庭的人。明显,这是更加严格谨慎且全面的人口信息管理统计,其背后的发展方向是值得考量的。


最新回复来了,明确了两点:

1.短暂来沪人员(如无意外,应该就是之前各报道提到的就医就学旅游公务探亲访友超过一天的人)纳入服务管理范围。

2.强调了登记的非强制性。这点我觉得很值得注意。如果只针对个人的话,申报自愿很容易理解。但是考虑到文件和报道里都提到了相关单位以及旅店的申报义务,我个人觉得之后来沪人员住宿和求职的个人信息管理肯定是更严格的。


我國会长期处于一國两制的时代。

上海司法局的解释和官方媒体报道的一样,高赞很多辟谣回答更像是民间解释,信谁的自己选吧。

估计官方会有后续政策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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